从表1-1中可以看到,事物的划分是以事物的性质为主要依据。有些分类并不准确,例如,牛与羊的差别远小于狗与鼠的差别,但牛与羊分属坤、兑两卦,而狗与鼠同属艮卦。再如雉,就是野鸡,更与鸡相似,而不是与龟、鳖相似。
从表中还可看到,古人对事物观察的局限性。对一些常用的事物观察得很细致, 另一些则粗一些,实际上,客观事物实在太多, 要从具象的角度来说明各种具体事物是非常困难的。
来知德对象的看法是:“曰象者乃事理之仿佛近似可以想象者也,非真有实事也,非真有实理也。若以事论,金岂可为车,玉岂可为铉?若以理论,虎尾岂可履,左腹岂可入?《易》与诸经不同者全在于此。如《禹谟》曰:‘惠迪吉,从逆凶,惟影响’,是真有此理也;如《泰誓》曰:‘惟十有三季春,大会于孟津’,是真有此事也。若《易》则无此事、无此理,惟有此象而已。有象则大小远近精粗千蹊万径之理咸寓乎其中,方可弥纶天地,无象则所言者止一理而已,何以弥纶。故象犹镜也,有镜则万物毕照,若舍其镜,是无镜而索照矣。”